浅谈基层法院职级待遇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基层人民法院政治级别待遇现状
据我们所知,目前在全国的很多地方,法院的行政级别非常不统一。应该说,按照宪法“一府两院”的规定,法 检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在行政级别上,法院、检察院应该和政府相同。但是,就现在而言,从上到下,都没有贯彻好宪法的规定。以我们天峨县而言,县政府是处级,政府的内设一级各部门为正科级。而我们的法院和检察院却是科级单位,只是一把手高配副处级,法院的副院长只是实职副科级、虚职正科级。我们的内设一级部门除人民法庭有明文规定,庭长为正科级、副庭长为副科级外,院机关各业务庭室却是股级(科员级)。有部分庭长、科长、队长、主任的行政级别还是副科级、科员,甚至党组成员也还是副科级。而相反,公安局作为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局长、政委及一名副处级侦察员三个副处级,其下的各中层单位及乡镇派出所均是实职副科级,中层正职全部定正科级,中层副职全部定副科级。多年来,尽管经多方努力,县委也象征性的定指标解决少部分干警的级别待遇问题,尚有相当一部分干警的职级待遇偏低问题没法解决。
二、基层人民法院政治职级待遇偏低的原因
法院政治职级待遇普遍比同级公安机关偏低的原因总的来说是中国特色体制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没有按《宪法》的规定贯彻执行。虽然宪法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治安保卫机关,确立了三个机关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问题,但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方依然未三个司法机关尤其是“两院”地位问题。司法机关的格局一般化,只是按一般国家机关对待。“两院”的级别和同级党委、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级别一样。二是没有明文规定。因法院政治职级待遇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参照外地法院的做法,有的参照公安的做法照顾性、象征性的解决,还有的原本已解决了的,换了县领导后,又出现了反弹。三是领导对《宪法》的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所谓的“一府两院”,两院应与政府平行,公安则是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其中层单位为副科级单位,中层单位包括派出所负责人的职级为正科级,而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单位也应为副科级单位,中层单位负责人也应为正科级。但有的却认为,公安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公安在第一线,风险大,危险性高,政治职级待遇理所当然相对要高,法官坐堂办案,风险不大,危险性小,政治职级待遇不应与公安等同。笔者认为,公、检、法三家在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三者之间既分工又合作,各行其事,各司其职,但又要互相协调、配合,基层法院在正确履行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是化解矛盾第一线,同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法院的职级不说高于公安,至少也应当等同,而法院的派出法庭庭长的政治职级待遇则是参照公安机关的文件得到的,院机关各业务庭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业务庭在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及各方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均不亚于人民法庭,且业各庭对人民法庭具有指导职能。所以,法院中层单位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也应当和公安一样。四是领导不够重视。有的县领导及组织部门对法院队伍建设不够重视,既要求“从严治警”办好案,又不“从优待警”,尽管法院多次请示汇报,也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组织相关领导和部门到外地法院、周边法院走访考察、了解对照、学习外地法院的做法,而是以没有明文规定为借口,迟迟不予解决。
三、解决基层人民法院政治级别待遇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部分干警职级待遇,以人为本,“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应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领导重视。各级法院的领导对各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偏低的突出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应把各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问题着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把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党委汇报,制定方案,提出建议,赢得党委理解、支持。
(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基层法院要把自身队伍建设作为提升法院形象的着力点狠抓队伍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要通过抓班子,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通过抓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通过抓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廉洁执法意识,规司法行为,提升法院公信力。要扎实工作,争先创优,以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法院形象赢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三)多方借力、深入调研。基层法院要多方借力,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与政府、政协等相关部门沟通,全面了解法院干警办案压力大、任务繁重等情况,极大地增进对法院干警职级待遇问题的感性认识。同时,邀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到外地法院、周边法院进行调研,了解其他法院职级待遇情况和做法,并与县级公安机关相应的内设机构、职级待遇相对比,并将调研情况向当地党委、上级法院汇报,争取给予更大的支持。
(四)明文规定法院职级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各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偏低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制定方案,并将调研情况向中组部请示汇报,争取得到关心、支持,同时还应会同中组部联合下文明确各基层法院的职级待遇问题,使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在落实法院的职级待遇问题时有一个可操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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