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些不正常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实践中,不协助执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或无动于衷,不闻不问;或借口“负责人不在”、“工作正忙”等种种理由相互推脱,拒不协助执行。
二、怠于协助执行。有些协助执行义务人害怕承担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虽然表面上不敢与法律分庭抗礼,但借业务上的便利,或故意拖延,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执行工作搁浅。
三、限制协助执行。有些协助执行义务人无视司法统一,从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制定部门规定,为协助执行设置重重障碍,限制执行,甚至有的单位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协助执行费用予以刁难。
四、消极协助执行。有些协助义务人即使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协助法院执行司法公务,但在协助程度和积极性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不均衡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从协助主体来说,单位要好于个人;从协助内容来看,有关程序性事项的协助要优于实体性事项的协助,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协助义务,如协助送达,到场证明等,协助义务人积极性相对要高,而有关实现权利方面的协助事项,如查封扣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等,因为涉及权利的变更消灭,协助义务人怕得罪人或负担责任,顾虑重重,协助积极性相对不高。
为了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捍卫法律的尊严,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来解决协助执行中遇到的困难:
一、对擅自转移被执行标的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人民法院除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同时还可以向其监督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在金钱给付执行中,由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并造成执行款项或财产被转移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责令期限内未能追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该单位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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