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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学区房现状对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阻碍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26 08:00:09 浏览数:

一、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情况

我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我国义务教育目标是为了保证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够有机会接受教育,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推动义务教育公平。教育部门采取“分区划片”的方式,以学校为中心在行政区域内划定学生入学范围,学生不得跨“学区”入学,学校也不能选择学生。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实施重点学校制度使得校际发展差距拉大,短时间内不能完全平衡校际差异。学校间实力高低使得学生获得教育存在不同,家长择校冲动强烈。目前的就近入学方式保证了浅层次的教育机会均等,即形式平等——人人有机会接受教育,却不能满足更深层次的教育机会均等,即实质平等——保证人人有机会接受优质教育。美国学者艾利森指出:在达成政府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我国教育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就近入学政策的制定与落实过程缺乏信息公开与民主参与,相关部门协调不力,市场自发性明显,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就近入学政策的落实。

二、学区房对政策价值实现的阻碍

义务教育是具有排他性的公共资源,不应为学生家庭状况所影响。“在不同家庭背景下,越是處于优势地位的阶层择校行为越普遍”。随着经济发展,公民可支配财富增多,人们对优质教育的要求不断高涨。在强烈的择校需求下,教育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产生了学区房概念。学区房是教育资源不均衡状态下的教育资本化体现。学区房作为拥有优质学校入学权的房产,正好满足了中上层家庭获得优质教育的需求,同时反映其在争夺教育资源上的优势。中国家长望子成龙的传统心理影响深远,学区房是代际资源转移的重要途径,反映了市场竞争机制对教育发展的影响。购买学区房是教育与房产的双投资,需求大流通快且增值能力强。房地产开发商、中介和投资者在利益推动下针对市场需求大力炒作,将“购房上名校”作为宣传口号,不断制造市场泡沫。富裕家庭高价购买学区房获得入学权,入学后转卖房产又可获得更高收益。但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教育资源的获得显得更加被动与无奈。是以购房入学现象不断增多,影响学生间教育资源配置,优质学校获得资源不断增多,长此以往必然引发学生和学校发展的“马太效应”,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同时易引起教育腐败。学区房在提高了优质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也严重妨碍了教育公平,有违就近入学政策初衷。

三、对策与建议

1、坚持教育公平优先,促进信息沟通交流

坚持实施就近入学政策,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灵活实施“多校划片”“学区管理制”等政策。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采取多校划片,热点学校与普通学校交错招生。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在保证学生交通方便情况下,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分配热点学校招生名额,未能进入热点学校的学生则安排进入普通学校。也就是说,每个学区都将有优质与普通学校共存,每个学生都拥有上好学校的机会,有利于一定程度上缓解“学区房”过热的问题。

“公共政策的执行要想达到预期效果,就要求公民不仅仅是服从政策,而是参与到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在我国教育资源不均衡的背景下,要全面考虑人民的意见与呼声。保障绝大多数的公民教育利益,必须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充分利用传统方式和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化双向交流平台。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决策机制,促进政策最大程度保障大多数人利益,实现教育分权,利于群众理解政策内涵,监督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政策实施环境。

2、促进学校教育均衡发展,削弱市场投机行为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达到区域内各学校软硬件条件的均衡,促使各学校办学的规范化,为学生提供公平的学习环境。实施教育财政支出差别化管理,针对硬件条件相对薄弱的学校,加大教育财政扶持力度,助其硬件设施建设快速发展,最终平衡各校硬件条件建设水平。同时,通过“优质带动薄弱,促进共同提升”的改革路径。加强科学统筹,推进体制改革,完善制度建设,创新运行模式,每个学区由“优质学校”牵头,同学段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逐步实现“管理策略、共享设施、教师调配、师资培训、课程规划、教研活动、组织备课、质量监测、评价机制”的统一,促进“学区管理制”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缩小区域内校际差距,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学区房溢价高,增值能力强,市场投机强烈。所以在政策上对学区房征收特别教育税,增加购房成本,学区划分不断变化,增加学区房投资风险,抑制学区房投机行为,学区房热度将有所缓解。在市场调控中,针对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贯彻落实“三不政策”:一律不单独过户;一律不办理落户;一律不能作为学生入学资格条件。同时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但所发布信息真实可靠仍可在广告中标明。同时根据购房后出现的一系列宣传与实际不符情况对购房者进行维权保护开展对房地产商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广告中房地产商不得承诺能为房主办理户口学籍等,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宣传。

项目基金:受高校综合水平教育质量工程资助,项目编号:201710086032;受河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7032;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河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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